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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新闻动态 字体 放大适中缩小 2008-2-19

男子被指偷狗起诉讨名誉权

 本报讯 (记者裴晓兰)不满自己被指偷了别人家的狗,顺义人李某将同村人张某诉至法院,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索赔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。昨天,记者获悉,顺义法院以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诉求。

  李某诉称,去年12月22日下午4时许,张某来到他家中,称他偷走了张某家的狗。李某说,他当即表示自己没有偷狗,但张某不听,在他家门口高声叫喊,说他将狗偷走后卖到了其他村子。李某说,此事引来很多村民围观。他认为,张某的行为给他造成了伤害,使他名誉受到严重影响,他起诉要求张某向他公开道歉、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。

  开庭时,张某辩称,李某所说的狗是他家租户的狗,是租户打电话说狗被李某拉走的,他只是向李某询问狗丢失的情况,没有其他行为。

  法院查明,当天,张某家的租户打电话称自己的狗被李某拉走,张某于是到李某家门口询问李某把狗拉到了何处,李某说自己去了高丽营,并没有拉狗,后双方各自离开。

  法院认为,根据双方庭审陈述,张某的行为未构成对李某的侮辱及诽谤,李某对他名誉受损害的事实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,张某的行为未构成侵害李某名誉权,不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。据此,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。

文章来源:京华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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